平按:此篇自篇首至末,見《靈樞》卷一第四《邪氣臟腑病形篇》,又見《甲乙》卷四第二上篇。
黃帝曰:邪之中人,其病形何如?岐伯答曰:虛邪之中身也,洫泝動形。正邪之中人也微,先見于色,不知于身,若有若無,若亡若存,有形無形,莫知其情。黃帝曰:善。
虛邪,謂八虛邪風(fēng)也。正邪,謂四時風(fēng)也。四時之風(fēng),生養(yǎng)萬物,故為正也。八虛之風(fēng),從虛鄉(xiāng)來,傷損于物,故曰虛風(fēng)。虛正二風(fēng),性非谷氣,因腠理開輒入,故曰邪風(fēng)。虛邪中人,入腠理,如水逆流于洫,毛立動形,故為人病。正邪中人,微而難識,先見不覺于身,故輕而易去也。
平按:《甲乙》無“黃帝曰”至“岐伯答曰”十六字!颁獩儭薄鹅`樞》、《甲乙》作“灑浙”!都滓摇窡o“若有若無”四字。
黃帝問岐伯曰:余聞之,見其色,知其病,命曰明;按其脈,知其病,命曰神;問其病而知其處,命曰工。余愿聞之,見而知之,按而得之,問而極之,為之奈何?
察色之明,按脈之神,審問之工,為診之要,故并請之。
平按:《甲乙》無此一段及下“岐伯答曰”四字。“問其病”,“問”字原鈔作“間”,謹依《靈樞》及本注作“問”。
岐伯答曰:夫色脈與尺之相應(yīng)也,如桴鼓影響之相應(yīng)也,不得相失也,
桴,伏留反,擊鼓槌也。答中色、脈及尺,以為三種,不言問也。色,謂面色。脈,謂寸口。尺,謂尺中也。五臟六腑善惡之氣,見于色部、寸口、尺中,三候相應(yīng),如槌鼓、形影、聲響,不相失也。如肝色面青,寸口脈弦,尺膚有異,內(nèi)外不相失也。
平按:“尺之”下,《甲乙》有“皮膚”二字。
此亦本末根葉之出候也,故根死則葉枯矣。
此則尺地以為根莖,色脈以為枝葉,故根死枝葉枯變。
平按:zxtf.net.cn《甲乙》“根”上無“故”字。注“莖”,袁刻作“基”。
色脈形肉不得相失也,
色形肉,即是尺之皮膚。色、脈、尺膚三種不相失也。
故知一則為工,知二則為神,知三則神且明矣。
故但知問極一者,唯可為工;知問及脈二者,為神;知問及脈,并能察色,稱曰神明也。
平按:注“可”原作“有”,旁改作“可”,袁刻“可有”二字并列,非是。
黃帝問曰:愿卒聞之。岐伯答曰;[平按:《甲乙》無“色脈形肉”至“岐伯答曰”三十九字。]色青者其脈弦,
青為肝色,弦為肝脈,故青、弦為肝表也。問色、脈、尺三種之異,今但答色、脈,不言尺者,以尺變同脈故也。
色赤者其脈鉤,
赤為心色,鉤為心脈,赤、鉤為心表也。
色黃者其脈代,
黃為脾色,代為脾脈,黃、代為脾表也。
色白者其脈毛,
白為肺色,毛為肺脈,白、毛為肺表也。
色黑者其脈石。
黑為腎色,石為腎脈,黑、石為腎表也。石,一曰“堅”,堅亦石也。
見其色而不得其脈,反得其相勝之脈,則死矣;
假令肝病得見青色,其脈當弦,反得毛脈,是肺來乘,肝被克,故死。余臟準此也。
得其相生之脈,則病已矣。
假令肝病見青色,雖不見弦而得石脈,石為腎脈,是水生木,是得相生之脈,故病已也。
黃帝問岐伯曰:五臟之所生,變化之病形何如?岐伯答曰:必先定其五色五脈之應(yīng),
其病乃可別也。
欲知五臟所生變化之病,先定面之五色、寸口五脈,即病可知矣。
黃帝問曰:色脈已定,別之奈何?岐伯答曰:調(diào)其脈之緩、急、小、大、滑、澀,而病變定矣。
雖得本臟之脈,而一脈便有六變,觀其六變,則病形可知矣。
平按:“小大”《甲乙》作“大小”;“病變”作“病形”。注“矣”字,袁刻脫。
黃帝問曰:調(diào)之奈何?岐伯答曰:脈急者,尺之皮膚亦急;
脈急者,寸口脈急也。尺之皮膚者,從尺澤至關(guān),此為尺分也;尺分之中,關(guān)后一寸動脈,以為診候尺脈之部也;一寸以后至尺澤,稱曰尺之皮膚。尺皮膚下,手太陰脈氣從臟來至指端,從指端還入于臟,故尺下皮膚與尺寸脈六變同也。皮膚者,以手捫循尺皮膚,急與寸口脈同。
脈緩者,尺之皮膚亦緩;
寸口脈緩,以手捫循尺皮膚緩也。
脈小者,尺之皮膚亦減而少zxtf.net.cn/job/氣;
寸口脈小,尺之皮膚減而少氣也。
脈大者,尺之皮膚亦賁而起;
寸口脈大,尺之皮膚賁起能大。一曰亦大,疑是人改從大。
平按:“亦賁而起”《甲乙》作“亦大”。
脈滑者,尺之皮膚亦滑;
按寸口脈滑,即尺皮膚亦滑。
平按:“脈滑”上,《甲乙》有“脈沉者,尺之皮膚亦沉”九字。
脈澀者,尺之皮膚亦澀。
寸口脈來蹇澀,尺之皮膚亦澀不滑也。
凡此六變者,有微有甚,故善調(diào)尺者,不待于寸口,
寸口與尺各有六變,而六變各有微甚,可審取之。前調(diào)寸口脈六變,又調(diào)于尺中六變,方可知病。若能審調(diào)尺之皮膚六變,即得知病,不假診于寸口也。
平按:《靈樞》、《甲乙》“變”上無“六”字;“寸”下無“口”字。
善調(diào)脈者,不待于色。
善調(diào)寸口之脈知病,亦不假察色而知也。
能參合而行之者,可以為上工,上工十全九;行二者為中工,中工十全七;行一者為下工,下工十全六。
察色、診脈、調(diào)尺,三法合行,得病之妙,故十全九,名曰上工。但知尺、寸二者,十中全七,故為中工。但明尺一法,十中全六,以為下工也。
平按:《甲乙》“上工”、“中工”、“下工”不重;“全”下均有“其”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