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將對含有毒性藥材中藥制劑從嚴要求,中藥工藝相關問題的處理原則等5個藥品審評技術(shù)標準6月12日起執(zhí)行。
為做好過渡期品種集中審評工作,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日前制定了《中藥工藝相關問題的處理原則》、《含毒性藥材及其他安全性問題中藥品種的處理原則》、《中藥改劑型品種劑型選擇合理性的技術(shù)要求》、《中藥外用制劑相關問題的處理原則》和《中藥質(zhì)量控制研究相關問題的處理原則》等5個藥品審評技術(shù)標準。
為科學合理地評價“已有國家標準藥品減免臨床試驗的改劑型和仿制的品種”的有效性和安全性,《含毒性藥材及其他安全性問題中藥品種的處理原則》對藥材毒性的范圍和分類予以明確,即毒性藥材是指按已經(jīng)頒布的相關法規(guī)和法定藥材標準中標注為“大毒(劇毒)”、“有毒”的藥材;大毒藥材是指國務院《醫(y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1988年)頒布的28種毒性藥材和各版《中國藥典》、部頒標準、進口藥材標準、地方藥材標準中標注為大毒(或劇毒)的藥材;有毒藥材是指各版《中國藥典》、部頒標準、進口藥材標準、地方藥材標準中標注為有毒的藥材,但國務院《醫(y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1988年)頒布的28種毒性藥材除外。各級標準中藥材的毒性大小分類不一致的,以毒性高的分類標準為依據(jù)。
(中國中醫(yī)藥報 記者張東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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