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叢峰,葉建平
今年初,四川省成都市溫江區(qū)一女子因服用一粒“
桂枝茯苓丸”哽死。溫江區(qū)人民法院6日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藥品制造商山西楊文水制藥有限公司賠償死者家屬喪葬費、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等共計55589元。據(jù)了解,這也是我國首例因服用藥物致人窒息死亡案例。
2007年1月5日晚11時許,原告冷大強之妻李秋華服用被告楊文水制藥有限公司生產的“坤舒”牌“
桂枝茯苓丸”一顆后,出現(xiàn)呼吸困難,即送往成都市第五人民醫(yī)院進行搶救,但經搶救無效,于次日凌晨死亡。
2007年1月7日上午,四川華西法醫(yī)學鑒定中心在對李秋華進行尸體解剖時,從其咽喉部提取出異物,并于1月19日作出鑒定結論:“根據(jù)尸體解剖發(fā)現(xiàn),李秋華死亡原因符合咽喉部異物堵塞引起窒息死亡!保翟拢玻谷,中國科學院成都分院分析測試中心經過對比分析,鑒定結論為“咽
喉異物”是“坤舒”牌“桂枝茯苓丸”。
原告認為,李秋華死亡是被告的藥品違法和缺陷直接造成的。根據(jù)《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guī)定,經營者在提供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時,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但被告生產的藥丸其藥品說明書和標簽上無任何警示語,載明的用法用量僅為“口服,一次一丸”字樣,其注意事項僅為“孕婦慎用”。
被告山西楊文水制藥有限公司則認為,被告藥品說明書是根據(j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格式內容印制,并通過了國家藥監(jiān)部門批準,藥品說明書既是合法也是合格的,不存在原告所說的“違法”、“缺陷”的問題,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對這一此前沒有先例的案件,溫江區(qū)人民法院經過長達近10個月的審理,在今天的一審判決中認定,被告楊文水制藥有限公司生產的“坤舒”牌“桂枝茯苓丸”存在缺陷,是導致受害人窒息死亡的損害后果發(fā)生誘因之一,應當依法承擔民事侵權責任。同時,法院也認為,受害人李秋華服用被告生產的“坤舒”牌“桂枝茯苓丸”時已年滿34周歲,屬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可以預見到服用藥丸方法不當可能存在的危險,受害人服食方法不當是導致藥品存在潛在不合理危險轉化為窒息死亡損害后果的主要原因,因此,受害人李秋華存在主要過錯,應當自行承擔主要民事責任。
法院一審判決認為,本案因人身損害產生的損失由原告自行承擔80%責任,被告山西楊文水制藥有限公司承擔20%的賠償責任,賠償死者家屬喪葬費、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等共計55589元。
來源:新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