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點清理內(nèi)容
重點清理食品地方標準與國家標準存在交叉、重復、矛盾的問題。對已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將廢止相應的食品地方標準,對現(xiàn)行地方標準中食品安全指標與強制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不一致的,將廢止地方標準或進行修訂。
二、清理意見分類
通過食品地方標準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進行比較,并結合我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的相關規(guī)定,可得出不屬于食品安全標準范圍、建議廢止、建議保留并修訂為食品安全地方標準三種結論?蓞⒄丈鲜鋈N結論提出清理意見,并填寫《北京市食品地方標準清理意見反饋表(一)》。
。ㄒ)不屬于食品安全標準的范圍,轉相關部門管理;
(二)建議廢止。
1.已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見附件4)規(guī)定的標準的,地方標準廢止;
2.不屬于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立項范圍的,或不屬于衛(wèi)生部規(guī)定的重點立項范圍且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嚴重不一致的,予以廢止。
(三)保留并修訂為食品安全標準。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也沒有《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標準的,監(jiān)管工作需要,食品地方標準可繼續(xù)保留并修訂為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三、修訂意見反饋
清理意見為保留并修訂為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請?zhí)岢鼍唧w修訂建議及具體理由,填寫《北京市食品地方標準清理意見反饋表(二)》。以單位名義提出意見的,請加蓋單位公章。
聯(lián)系人及電話:孫鑫貴 64407175,李春雨 64407170;彭天雅 83560891。傳真:64407175
電子郵箱:spaqbzc@bjhb。gov。cn
附件:1. 23個現(xiàn)行食品地方標準文本
2. 北京市食品地方標準清理意見反饋表(一)
3. 北京市食品地方標準清理意見反饋表(二)
4.《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二條